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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地方法规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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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疾控资讯网8月21日信息:据现代快报讯(记者赵诚), 昨天,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改稿进一步强化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特别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特殊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措施。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艾滋病具有特殊的传播途径,应当补充规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增加一条:“宾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规定违反此条可处5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特殊人群的艾滋病强制性检测规定修改为:“公安、司法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其接受治疗,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委员们提出,江苏艾滋病感染者中,由血源传播占的比例较高,因此修改时增加一条:“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严格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规定违反此条不仅由卫生等部门予以处罚,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稿增加的内容还有:“地方政府应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途径,提供便捷的安全套销售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早先,国内第一部专门就艾滋病防治问题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云南省政府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云南省全面实施《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并启动艾滋病防治六项工程,争取用5—10年的时间,彻底遏止艾滋病流行和蔓延的势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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